防雷检测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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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scleili 2019-07-09 9514 0

一、 出台《办法》的背景与目的

我省雷暴活动频繁,为雷电灾害易发区,每年因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十分严重。如:2006年我省因雷击灾害造成79人死亡;2007年,因雷击造成141人死亡;因雷击死亡人数均居全国之首,经济损失惨重。防雷减灾事关国家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当前防雷安全责任体系不健全,企业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也尤为突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是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管理手段和实现防雷减灾的重要保障。当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规模也会越来越大,随之而来的安全隐患日益凸显。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按照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防雷安全管理规定,为保证法律法规确立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等有关制度落到实处,执行到位,需要对其配套的规章制度予以完善细化。为此,江西省气象局组织制定了《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旨在不断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加强防雷装置检测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落实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主体责任,提高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办法》出台依据

1.《气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检测单位的资质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1号令)对资质申请条件、资质申请与受理、资质审查与评审、资质延续、资质变更、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

5.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气发〔2016〕29号)对资质评审专家库、评审原则、评审方式、评审程序、现场操作考核等方面作出了要求。

6.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改为水平评价类,由省级以上气象学会组织实施。

三、《办法》起草过程

在制定过程中,省气象局对全省防雷检测资质管理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参考了其他省市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及经验,征求了全省气象部门意见,2017年7月15日,草拟出了《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实施细则》(草案),在局内和有关设区市气象局进行讨论修改后,形成了《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17年 8月3日,我局通过江西气象内外网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均未提出修改意见。8月25日征求了法律顾问意见,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根据法律顾问和合法性审查建议,起草组进行了再次修改,2017年9月1日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5日起施行。

  四、《办法》内容解读

本规范共八章五十二条,包括总则、资质申请条件、资质申请与受理、资质审查与评审、资质延续、资质变更、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第一,界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内涵。明确了防雷装置的内涵,其表述与《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即本办法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二,明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权限和范围。规定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明确了甲、乙两级资质等级的不同业务范围,规定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三,明确资质申请条件,包括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对甲、乙级资质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进行了细化,使申请单位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明确资质申请和受理要求,包括受理申请的主体是省气象主管机构,对受理决定的时限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明确资质认定程序。一是为了保证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可靠,对省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是否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做出明确规定,对现场考核的流程要求作了规范和细化。二是为了确保评审的客观、公平、公正,《实施细则》对评审专家库的建立、评审委员会委员的确立、评审的方式及其评审意见的审查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六,细化了监督要求。细则要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检测资质单位应遵守的从业准则,省气象主管机构将对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档案,并将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并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对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初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上季度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信息,以便于对防雷装置检测质量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提升全社会防雷装置检测业务水平。对取得外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也应向我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企业及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相关信息,便于向社会公开防雷装置检测服务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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