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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能力评价与管理办法

scleili 2020-10-14 1732 0

四川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能力评价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与管理工作,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取消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要求》(QX/T 406-2017)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QX/T 407-2017)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气象学会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与管理工作,并接受四川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合格证》(以下简称“职业能力评价合格证”)是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凭证,经职业能力评价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向四川省气象学会申领。

第二章  职业能力评价合格证的申请

第四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遵循自愿申请原则。

第五条  申请职业能力评价合格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胜任相应工作;

(三)具有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备学习、表达、计算、综合判断和仪器设备的使用及维护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无恐高症、心脏病、癫痫病、色盲、抑郁症、突发性昏厥等不宜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第六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申报表(考试报名表)(见附表1)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3张;

    (五)县级以上医院或专业体检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体检表原件

第三章 职业能力评价合格证的取得

第七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采用考试方式进行,申请职业能力评价合格证的人员,必须参加四川省气象学会组织的统一考试。

第八条  考试公告由四川省气象学会提前30天在“四川气象”网站“信息公开公示公告”栏或其他媒体上发布

第九条  申请人应按考试通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四川省气象学会报名,并按第六条规定的目录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考试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生产知识、检测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要求四个方面。考试大纲、考试办法由四川省气象学会统一制定和公布。

第十一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考试应当一次性通过,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补考。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四川省气象学会在“四川气象”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对考试合格拟颁发职业能力评价合格证的人员名单进行10天以上的公示。公示期内,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向四川省气象学会书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四川省气象学会负责调查处理并予回复。

第十三条  考试合格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四川省气象学会领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合格证》

第四章  职业能力评价合格证的管理

第十四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60日内,持证人员应当向四川省气象学会申请延续,未延续换证的,合格证过期作废。

第十五条  申请延续职业能力评价合格证的人员,在持证有效期内至少完成过一个综合性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至少参加过一次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防雷技术培训并通过考核。否则,应当重新进行能力评价。

第十六条  申请延续职业能力评价合格证的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延续申请表(见附表2)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职业能力评价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五)县级以上医院或专业体检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体检表原件

第十七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合格证》遗失的,应在市(州)级以上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及时向四川省气象学会申请补办证书。申请补证时应提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合格证》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书持有人所在单位证明;

(四)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第十八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的申请、公告、公示、考试、颁证、补证、换证等一系列档案资料,由四川省气象学会负责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合格证只供本人使用,不得涂改、伪造、转借。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销其合格证书,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能力评价:

(一)申报材料不实,虚报冒领合格证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转让合格证的;

(三)违反操作规范等导致重大责任性安全事故的;

(四)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重大雷击灾害事故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失效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气象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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